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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公布10起案件有人被判8个月有人被罚15万!

发布时间:2026-01-08 00:14:13来源:米兰电竞

  2024年12月2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对诸暨市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暨阳街道江龙村的燃料油储存、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停用设备,撤出人员。

  经调查,自2019年起,诸暨市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向上虞某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出售甲醇80余吨,价值40余万元,该单位现场尚有待售甲醇30立方米,现场查获备注“燃料油”的送货单2000余张,涉及本地饭店、食堂200余家。经现场抽样取证送检,检验判定的结论显示该样品为危险化学品。经安全评价机构分析,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5年1月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查办,2025年5月20日,该公司两名负责人刘某某、胡某某均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5年2月27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路边空地停放两辆改装厢式货车,车主为吕某某,发现车内有油罐、输油管、加油机,吕某某存在销售柴油的行为,但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对车内柴油进行抽样取证,对车辆内的柴油采取扣押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025年9月12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储存危险物品(PU胶、麻辨胶等9桶胶水和处理剂)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执法人员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人员到位于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临杭产业园区的浙江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产生可燃性铝粉尘的铝制品打磨车间已制定粉尘清理制度并执行,但其中的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与企业实际不符,执法人员向其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某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诸暨市安华镇华丰路7号的厂房二楼以上出租给诸暨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此,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企业下达执法文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于2025年10月1日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楼某某立案调查。

  2025年8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的诸暨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有工作人员穿着运动鞋作业,该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乎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8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人员到位于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的浙江某商业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制品加工车间木粉尘收集系统的防爆设备(火花探测器)未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25年12月10日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立案调查。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2025年11月2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诸暨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该矿山+120m安全平台宽度不足设计值5m,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之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下发《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停+120m以上平台的生产活动,撤离作业人员,并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压铸车间熔炼炉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执法人员立即向企业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不再使用熔炼炉并清理该熔炼炉前地面积水,并于当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压铸车间熔炼炉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的判定情形,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